法院判酒店賠7萬 旅行社有清償責任
  本報訊 (記者魏麗娜 實習生肖艷嬌 通訊員楊婷)六旬老人彭某玉和女兒一家到桂林旅游,合同約定的三星級酒店,入住時變成了私人小旅館,衛生間乾濕不分、防滑墊不防滑,彭某玉在使用時滑倒致嚴重骨折。旅行社認為,合同中已提示“長者洗澡時註意防滑”,已盡到義務不需擔責。法院審理認為,旅游經營者應對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判酒店承擔60%的責任,賠償7萬餘元,旅行社對這一賠償款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而彭某玉作為成年人,沒有註意防範事故發生,需承擔40%責任。
  64歲的彭某玉與女兒參加了甲旅行社的桂林雙卧五天大漓江兩晚五日特惠旅游,抵達桂林後由乙旅行社接團。
  按照合同約定,當晚入住桂林金地大酒店(或同級),旅行社聲稱入住的是三星級或同級酒店。
  彭某玉訴稱,乙旅行社把旅客帶到桂林市郊區臨桂縣住入了一家叫今日城酒店的私人小旅館,該酒店天花板鬆動有掉落危險,床單破爛,提供的拖鞋非防滑,衛生間地板使用拋光磚,洗澡間與衛生間乾濕不分,防滑墊不防滑,致使其在衛生間門口滑倒骨折住院,被診斷為“右股骨中下段閉合性粉碎性骨折”,導致蒙受了將近20萬經濟損失。彭某玉希望甲和乙旅行社賠償其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後續護理費等163262元。
  甲旅行社辯稱,首先彭某玉受傷是在酒店住宿期間發生的,酒店的選擇不是甲旅行社安排的,與甲旅行社沒有直接關係。其次,在合同行程單中,寫有“溫馨提示”,提醒在酒店洗澡時註意防滑。而且,意外發生後,甲旅行社為彭某玉墊付30000元醫療費用,已經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
  而乙旅行社辯稱,彭某玉與乙旅行社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關係,彭某玉沒有權利要求乙旅行社對所受傷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官提示:
  旅游經營者對游客
  人身安全有保障義務
  越秀法院審理後認為,甲和乙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今日城酒店作為旅游輔助服務者,均應對旅游者即原告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從臨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二塘工商所專項工作檢查記錄》及原告提供的照片可見,今日城酒店的805房間的設施確有缺漏及設計上的瑕疵,因衛生間的使用容易造成地面濕滑,上述衛生間的缺陷會增大住客滑倒的風險,彭某玉在此環境下摔倒受傷,衛生間的缺陷是主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彭某玉作為一個成年人且年事已高,理應知曉衛生間的環境狀況而加以註意,防範事故的發生。因此,綜合實際情況,越秀法院酌定彭某玉對其自身的損失應承擔40%的責任,今日城酒店承擔60%的責任,賠償7萬餘元,甲、乙旅行社對這一賠償款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原標題:游客旅店內摔傷 旅行社也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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